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IAB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4-15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IAB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开管办〔2017〕77号)(简称《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开经信规字〔2018〕2号)(简称《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在《实施意见》生效期间(2018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8日),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中小微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 
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小微企业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确定;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范围根据《实施细则》确定; 
(三)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近两年每年的增长率(同比增长率或复合增长率)在30%以上(上年度、近两年是以申报年度为基础类推,营业收入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下同); 
文件中的“以上”“最高”“不超过”均包含本数,下同。 

三、申请时间 

区金融主管部门定期集中受理,具体时间以申报公告为准。集中受理事项以当批次规定的最后收件日作为正式收件日期。 

四、资助标准 

对经认定的中小微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采用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不作为第一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年限不超过10年。 

五、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分别用A4纸按顺序打印装订: 
(1)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章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申请表》(原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2)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或护照复印件,个人简介及持有股权证明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未变更三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书),最近一年纳税证明、缴税电子回单或有关申报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验原件); 
(4)项目投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要、企业介绍、管理团队与公司治理、行业分析、产品、业务与市场、发展规划、财务状况、融资计划与用途、交易与退出方案、投资保障措施等)(原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6)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同意直投资金增资、相应修订目标企业章程,明确直投资金回购主体等)(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7)企业近3年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8)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等内容)(原件,加盖公司公章); 
(9)受托管理机构要求补充的其他必要材料。 

六、受理部门 

广州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地址: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B栋619金融服务处 
联系电话:82119347 

七、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45-11:45;下午:1:30-4:45 

八、办理时限 

54个工作日。(区金融主管部门符合性审核及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科技部门会签时限:2个工作日;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评审、资产评估、投资谈判、协议签订等专业评审事项:40个工作日;资金拨付时限:3+4个工作日) 
以上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扣除公示所需的时间、安排集体决策的时间以及与上级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等区外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核实所需的时间;如因申报项目申请扶持金额超出年度预算,有必要举行专家评议会对项目进行排序的,扣除相应时间;其他需要扣除时限的特殊情况。 
如受托管理机构未在时限内完成部分项目的专业评审工作,则相应项目纳入下批次储备项目。 

九、办理流程 

(一)在区金融主管部门发布定期集中受理通知后,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带齐纸质材料到受理部门递交,正式提出申请。 
(二)对材料齐备无误的政策兑现申请,区金融主管部门开展符合性初审;对于符合性初审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符合性初审通过后,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就申报机构是否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会签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意见。 
(四)通过符合性初审和会签的,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评审、资产评估、投资谈判、协议签订等各项工作。 
(五)受托管理机构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报送《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申报审批表》以及相关审查过程材料,如申报项目申请扶持金额超出年度预算,举行专家评议会对项目进行排序,区金融主管部门根据受托管理机构专业评审、专家评议会(如有)情况初步确定直投资金扶持项目名单。 
(六)区金融主管部门通过集体决策后将直投资金扶持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7日。 
(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区金融主管部门批复直投资金扶持项目名单。 
(八)受托管理机构与申请单位、责任股东签订投资协议、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