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 促进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9-08-16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19〕9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方法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制造业企业、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或机构,并签订相关承诺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是指面向工业互联网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和相关服务的供给侧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网络、工业互联网安全等领域相关的技术供应商、行业应用解决方案供应商,以及咨询、诊断、评估等专业服务的企业或单位。本办法所称工业互联网机构是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或协会等社会组织。 
经认定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机构资格有效期自认定名单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办法有效期截止之日。通过资格认定的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发生的行为,均可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奖励申请和兑现。 

第四条  本办法中工业互联网服务商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产品应面向企业共性应用场景,聚焦解决工业数据采集传输、管理计算、分析应用,以及平台构建、测试评估等某类或多类具体问题,能够提供基于云的工业软件或工业APP等行业解决方案,具备低成本、快部署、易运维、强安全特征; 
(二)应具备保障其工作开展的技术服务团队,本地化团队不少于10人,其中核心团队成员中具有不少于3个OT/IT跨界融合核心人才; 
(三)应具备数据安全、平台安全和访问安全等保障能力; 
(四)重点支持和鼓励创新创业型企业申请认定; 
(五)已纳入广东省工业互联网生态供给资源池的企业经申请可自动认定为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在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资源池企业评价中被列入“不合格”或“黑名单”的服务商,将取消其工业互联网服务商资格; 
(六)注册地、纳税义务关系、统计关系、办公地都必须在本区范围内。 

第五条  本办法中工业互联网协会、联盟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工业互联网协会需是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登记注册地及办公地在本区范围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工业互联网联盟需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政府职能部门批复成立的文件,秘书处挂靠单位注册地及办公地在本区范围内; 
(二)服务于网络、平台、安全等工业互联网领域,通过提供技术、标准、应用、人才等领域的合作交流等公共服务,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 
(三)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团队成员不少于10人。 

第六条  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机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评审。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机构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相关认定资料,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 
(二)征求意见。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评定初步结果发函征求区招商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 
(三)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认定企业或机构名单,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核准公布。根据公示情况,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集体研究通过并公布名单。 

第七条 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认定资料如下: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二)承诺书;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财务审计报告,国家统计一套表(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 
(五)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 
(六)经营场地证明; 
(七)提供本团队不少于10人不少于3个月的社保证明; 
(八)工业互联网核心产品服务企业清单及合同,提供应用典型案例; 
(九)已纳入广东省工业互联网生态供给资源池的企业在提供省相关批复文件后,只需要提供以上第(一)(二)(三)(六)项资料。 

第八条 工业互联网协会、联盟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认定资料如下: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联盟提供秘书处挂靠单位); 
(三)承诺书; 
(四)经营场地证明; 
(五)提供本团队不少于10人不少于3个月的社保证明。 
第二章  支持产业资源集聚发展 

第九条 【服务商落户奖励】对新落户本区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最高100万元、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申请“服务商落户奖励”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新落户本区,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或迁入登记时间为准; 
(二)同一家企业不得通过重新设立而重复申请本条奖励,也不得通过恶意分拆注册多家企业而分别申请本条奖励。 

第十一条 “服务商落户奖励”的发放额度如下: 
(一)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本办法有效期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纳入统计后,再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剩余奖励根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拨付: 
第1种情况:本办法有效期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纳入统计后,给予30万元奖励; 
第2种情况:本办法有效期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经纳入统计后,给予70万元奖励; 
如在获得第1种情况奖励后,第二年度满足第2种情况的,按差额补足方式扣除30万元奖励后,给予40万元奖励。 
(三)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剩余奖励根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拨付: 
第1种情况:本办法有效期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纳入统计后,给予50万元奖励; 
第2种情况:本办法有效期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经纳入统计后,给予150万元奖励; 
如在获得第1种情况奖励后,第二年度满足第2种情况的,按差额补足方式扣除50万元奖励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服务商落户奖励”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经认定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诺书;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验资报告; 
(五)非首次兑现本办法该奖励的企业需提供年度审计报告、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的财务状况表。 

第十三条 “服务商落户奖励”的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对于首次认定后增加实缴注册资本从而符合更高一档奖励标准的服务商,经申请,可按照对应的奖励标准规定进行扶持,增资前已获得的奖励额度应予扣除; 
(二)《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区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办法》实施后增加注册资本且完成实缴的,按本细则的审核流程,实缴注册资本净增资量达到第九条的标准后,参照新设立机构的营业收入标准给予项目落户奖; 
(三)《办法》实施后新迁入的企业以及区内机构与区外机构合并,通过收购、并购、资产重组等形式在区内新成立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按本细则的审核流程,实缴注册资本净增资量达到第九条的标准后,参照新设立机构的营业收入标准给予项目落户奖; 
(四)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工业互联网服务商的,仅1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项目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仅限1家(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奖励; 
(五)《办法》及《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注册资本,内资企业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外资企业结合该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区外资管理部门确认的外资指标数据为准。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办法》及《实施细则》所指“设立”,以工商注册登记时间或迁入登记时间为准; 
(六)《办法》及《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注册资本增资是指在原有注册资本金基础上增加注册资本金。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减少注册资本金后再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情况不予计算。 
第三章  加快数字化升级改造 

第十四条 【工业设备上平台补贴】开展工业设备上平台“领跑者”计划。鼓励通过标准通信接口、协议转换、传感设备、边缘计算等采集方式实现生产过程设备、智能装备产品数据在平台上汇集,开展设备数字化管理、设备在线故障诊断、预测性维护、产能提升、节能降耗、质量管理等分析应用。对于“上平台”的生产过程设备、智能装备产品,按照每台(套)“上平台”设备给予最高2000元全额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工业设备上平台补贴相关说明如下: 
1、对已获得上级“上云上平台”补贴的同一设备,不再重复享受该补贴; 
2、工业设备上平台费用合同签订时间需发生在本《办法》出台后; 
3、开展设备数字化管理、设备在线故障诊断、预测性维护、产能提升、节能降耗、质量管理等不少于4项的分析应用; 
4、按照每台(套)“上平台”设备给予最高2000元全额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年补贴设备不超过50台(套)。 

第十六条  工业设备上平台补贴采用事后补贴、定期集中申领的方式,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4月份、9月份发布申领通知并进行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诺书;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申请表; 
(五)企业与工业互联网平台商签订的合同、对应发票及付款凭证; 
(六)接入设备清单及照片证明、数据IP地址应用记录及数据应用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云化工业软件工具费用补贴】开展中小企业核心业务上云“加速”计划。降低中小型工业企业工业软件工具使用成本,围绕企业关注的成本、效率、品质等问题,加快中小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普及,对使用云化工业软件及工具的中小型工业企业,按其使用云化工业软件的实际费用及配套工具采购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  云化工业软件工具费用补贴的相关说明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中小型工业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工业企业; 
(二)云化工业软件工具是指部署在云端的工业软件,工业企业根据需要自主选择SaaS服务,可以降低工业软件的购买成本、解决异地协同的问题、降低硬件购买成本、系统维护成本,缩小企业支出。本奖励中的云化工业软件工具特指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生产调度等核心业务数据采集、数据分析与应用的云化工业软件。配套工具指为更好使用该云化工业软件工具而需配合使用的传感器、便携式设备(PAD)等; 
(三)云化工业软件工具费用合同签订时间需发生在本《办法》出台后; 
(四)单个云化工业软件及其配套工具的使用费用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五)同一事项不得重复申请财政支持。如企业的该项费用已包括在企业获得的上级“上云上平台”服务券等补贴支持范围内,则不得重复申报本条奖励,经查重发现重复申报的,将取消该企业申请本办法的资格。 

第十九条  云化工业软件工具费用补贴采用集中申领的方式,每年4月份、9月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申领通知。 

第二十条  云化工业软件工具费用补贴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诺书;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申请表; 
(五)企业与服务商签订的合同、对应发票及付款凭证; 
(六)数据IP地址应用记录及数据应用分析报告; 
(七)已通过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职能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八)未通过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需提供:上年末(或上月末)社保缴费明细表(加盖社保部门公章)、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年度审计报告或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的财务状况表。 

第二十一条  【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奖励】开展工业互联网标杆品牌计划。支持本区工业企业以降本、提质、增效为目标开展工业互联网应用,打造互联工厂和全透明数字车间,形成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和服务化延伸等应用模式。对工业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环节实施工业互联网集成应用,经评定,应用效果明显、具有标杆示范意义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区内港资、澳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参与工业互联网标杆项目建设,每年打造5个“港澳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标杆”。 

第二十二条  “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标杆奖励”相关说明如下: 
(一)遴选标准参考《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遴选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办函〔2018〕152号)及《广东省2018年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遴选标准》在每年入库通知中明确; 
(二)每年选定不超过10个项目,根据财政预算金额,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入金额的30%给予补贴; 
(三)“港澳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标杆”指区内港资、澳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港澳科研院校等与区内工业企业打造的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标杆,计划每年打造5个“港澳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标杆”; 
(四)项目建设开始时间为2019年6月5日后; 
(五)项目总投入费用包括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软件、硬件、网络改造费用、人员投入费用及软件二次开发费用,不包括场地费用、水电费等企业运营所需费用; 
(六)支持5G、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区块链、物理信息系统等新兴技术在工业互联网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标杆奖励”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评审和资金发放,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入库。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份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标杆入库通知,并委托第三方专家机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二)征求意见。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评定初步结果发函征求区招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科创主管部门、发改主管部门意见; 
(三)公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标杆项目库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验收与兑现。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计划组织项目验收,经验收通过的企业项目可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兑现申请资料。 
第二十四条符合兑现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诺书;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盖公章); 
(三)“一照一码”营业执照。